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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本處視聽著作請明示出處

更新日期:2021-08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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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保護本處著作權,凡利用本處之視聽著作從事重製、公開播送或公開
    傳輸者,請明示出處為「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」。

二、視聽著作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7款所例示,包括電影、錄影、碟
    影、電腦螢幕顯示之影像及其他機械或設備表現連續影像的著作。

​​​​​​​三、依據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「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之
    一至第五十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五條、第五十七條、
    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,應明示其出
    處。前項明示出處,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,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
    明者外,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」辦理。